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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医疗保障局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青医保办发〔2020〕18号)政策问答

2020/11/29 1.8w 阅读 126 点赞

  一、什么是医疗保障信用信息?

  答:医疗保障信用信息是指医疗保障部门在依法履职、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得的反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称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二、医疗保障信用信息包括哪些内容?

  答:医疗保障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础信息:自然人的基础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政治面貌、户籍地或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及其他反映自然人基本情况的信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基础信息包括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股人以及其他反映法人和其他组织基本情况的信息。

  (二)承诺信息: 信用主体在办理相关医疗保障业务、获取医疗保障待遇时,作出的公开承诺以及履约情况的信息。

  (三)正面信息: 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医疗保障部门表彰、奖励的,以及参加医疗保障相关的社会公益、志愿服务等信息。

  (四)负面信息:  信用主体的违法和违规违约信息。

  三、医疗保障部门门户网站将公示哪些信用信息?

  在医疗保障部门门户网站公示的信用信息包括:

  (一)正面信息

  1.医疗保障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的与医疗保障相关的表彰、奖励等相关信息;

  2.参加医疗保障相关的社会公益、志愿服务等信息;

  3.国家、省医疗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负面信息

  1.医疗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处理决定;

  2.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依据服务协议或有关文件规定作出的暂停基金拨付或暂停医保结算、暂停新增医保业务或解除(中止)服务协议、暂停医保医师服务或暂停医疗保险服务等处理决定;

  3.自愿承诺事项不属实或不履行承诺的信息;

  4.国家、省医疗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四、医疗保障信用评价分为哪些等级?这些等级是如何规定的?

  答:医疗保障部门通过医疗保障信用信息系统,对日常记录的信用信息进行信用等级评价,对信用主体实行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医疗保障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为信用良好,B级为信用正常,C级为一般失信,D级为严重失信。

  (一)无违法或违规违约行为,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为A级信用良好: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医疗保障部门的表彰、奖励;

  2.医疗保障相关的社会公益、志愿服务等;

  2.发现违法或违规违约行为,及时向医疗保障部门提供直接证据材料,经医疗保障部门查实并追回医保基金或者避免医保基金损失的;

  4.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履行协议情况年度考核结果为最高等级或得分为80分以上的,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履行协议情况年度考核结果为最高等级或得分为90分以上的,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评鉴结果为最高等级的;

  (二)无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任一情形的,评价为B级信用正常。

  (三)有以下违法或违规违约情形之一的,评价为C级一般失信:

  1.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受到行政处罚的;

  2.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行政强制划拨欠缴社会医疗保险费的;

  3.定点医药机构因违反服务协议或有关文件规定被暂停新增医保业务3个月以上或者被解除服务协议的;

  4.定点医疗机构履行协议情况年度考核结果为最低等级或得分为60分以下且经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评鉴结果为最低等级且经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

  5.因相同违规违约行为,在连续12个月内被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给予约谈、通报、限期整改、暂停基金拨付、暂停医保结算或者暂停新增医保业务3个月以下等处理累计2次的(同时受到多种处理的,按一种处理计算);

  6.承诺内容不属实或不履行承诺义务的;

  7.医保医师违反有关规定被暂停医保医师服务6个月或者被暂停医疗保险服务1年的;

  (四)具有以下违法或违规违约情形之一的,评价为D级严重失信:

  1.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医疗保险且拒不整改的;

  2.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且拒不整改的;

  3.应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却拒不缴纳的;

  4.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

  5.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或医疗保障待遇的;

  6.医疗保障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且拒不整改的;

  7.拒不协助医疗保障部门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的,或者拒绝接受医疗保障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或者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的。

  8.同一信用主体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3项以上违法或违规违约行为的;

  9.因相同违规违约行为,在连续12个月内被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给予约谈、通报、限期整改、暂停基金拨付、暂停医保结算或者暂停新增医保业务3个月以下等处理累计3次以上的(同时受到多种处理的,按一种处理计算)。

  五、信用等级A级的信用主体享有哪些激励措施?

  对评价为A级的信用主体,在同等条件下,医疗保障部门各职能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实施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办理有关服务事项中给予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程序简化等便利服务措施;

  (二)在评优评先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推荐或选择对象;

  (三)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合理降低审核、稽核、抽查、检查比例和频次;

  (四)在信用门户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推介;

  (五)优先开展医保新政策业务试点;

  (六)国家、省医疗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六、信用等级C级、D级的信用主体有哪些惩戒措施?

  (一)在办理相关医疗保障业务或者服务时,限制享受相关便利措施;

  (二)在评优评先中给予相应限制;

  (三)在医疗保障部门门户网站或者定点医药机构工作联系群进行通报;

  (四)限制社区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续签,降低、限制门诊统筹包干总额结余奖励等;

  (五)按规定扣除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统筹金;

  (六)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适当提高审核、稽核、抽查、检查比例和频次,加强现场监督检查;

  (七)国家、省医疗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七、信用主体的权益如何保护?

  医疗保障部门保护信用主体的法定权益,信用主体对医疗保障部门公示或报送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自身信用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出异议申请:

  (一)医疗保障信用信息记载存在错误、遗漏的;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不应当公开的;

  (三)医疗保障违法、违规违约信息已经超过公开期限但是未从公开或者查询界面删除的。

  医疗保障部门各职能机构收到信用主体提出的或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转来的异议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处理,并将核查结果通知异议申请人或告知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

  信用主体的失信信息具备整改纠正条件的,医疗保障部门在记录、公示信用信息的同时将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青医保办发〔2020〕18号—关于印发《青岛市医疗保障局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医疗保障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