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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医疗保障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0/11/29 8.4k 阅读 500 点赞

  一、文件名称:《关于印发〈青岛市医疗保障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文件依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青岛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三、信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主体: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障信用信息是指医疗保障部门在依法履职、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得的反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信用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主要内容:

  《青岛市医疗保障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共七章四十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医疗保障信用信息是医疗保障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得的关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医疗保障服务、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以及用人单位登记、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等相关数据和资料。同时明确了医疗保障部门基金监管机构、信息机构及各职能机构的职责分工。

  第二章记录与公示,本章规定医疗保障部门各职能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依法、客观记录在履行职能、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得的相关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医疗保障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承诺信息、正面信息、负面信息。 医疗保障信用信息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和“谁产生、谁公示”的原则,依法依规实施信息公示。

  第三章信用评价,规定医疗保障部门通过医疗保障信用信息系统,对日常记录的信用信息进行信用等级评价,对信用主体实行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医疗保障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为信用良好,B级为信用正常,C级为一般失信,D级为严重失信。

  第四章信用信息应用,本章规定医疗保障部门根据信用主体的信用等级,分级分类实施监督管理。对评价为A级的信用主体可以实施守信激励措施,对评价为B级的信用主体正常监管,对评价为C级和D级的信用主体依法实施失信惩戒措施。同时,本章明确了对守信行为可以依法定权限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的激励措施,对失信行为可以依法定权限实施一定程度的约束限制等惩戒措施。

  第五章修复与异议处理,本章主要规定医疗保障部门保护信用主体的法定权益,信用主体对医疗保障部门公示或报送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自身信用信息可提出异议申请。信用主体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第六章法律责任,本章主要对医疗保障部门及工作人员对违反医疗保障信用信息管理的情形进行明确。

  第七章附则,对医疗保障部门包括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进行明确。

  五、实施期限:自2020年12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20日。

  六、政策起草牵头处室:基金监督管理处,联系电话:0532-85770581

        七、其他说明:本办法第二章第十二条关于在医疗保障部门门户网站公示的信用信息以及报送至本级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信用信息,文件依据为《青岛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青医保办发〔2020〕18号—关于印发《青岛市医疗保障局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政策问答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通知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