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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0/03/31 8.7k 阅读 480 点赞

一、政策名称:关于做好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医保规〔2020〕3号)

二、政策依据:

《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青政发〔2018〕12号)

三、享受主体:青岛市重度失能失智参保人员

四、享受条件:

(一)失能人员:

1.经评估等级为三、四、五级的职工失能人员,可享受专护、院护、家护或巡护服务。

2.经评估等级为三、四、五级的居民失能人员,一档居民可享受专护、院护或巡护服务;二档居民可享受院护、巡护服务。

(二)失智人员:

经评估为重度失智的职工失智人员可享受长期照护、日间照护或短期照护;一档、二档居民失智人员可享受长期照护、短期照护服务。

五、主要内容:规定了待遇资格、待遇申请、服务形式及申办条件、照护服务要求、结算管理、基础管理、财务管理等内容。

六、负责部门:

市医保中心护理保险处,电话:85706325

崂山区医保局,电话88976890

西海岸新区医保局,电话86130921

城阳区医保局,电话58091190

即墨区医保局,电话88539902

胶州市医保局,电话82205933

平度市医保中心,电话88366716、88360807

莱西市医保局,电话66030510

七、实施期限: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31日

八、办理流程:

(一)评估申请

参保人或家属应携带社保卡、病历资料向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青岛市失能失智人员照护需求等级评估申请表》。其中,失智人员病历资料应包含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专业医生出具的疾病诊断资料和医保办盖章的《中文简易智能精神状态检查量表(MMSE量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为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医院或二、三级精神专科医院,其中,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应为三级综合医院或三级精神专科医院;医生应为神经内科、心理科、精神科专业医生。

(二)机构初筛

定点护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认真核对参保人身份,及时安排医护人员进行初步筛查。对失能人员,按照《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ADL量表)》进行筛查;对失智人员,根据医院出具的《MMSE量表》进行筛查。对失能人员无病历资料的,应安排医保医师参与筛查并出具《医保医师意见书》。对失能人员《ADL量表》评分小于或等于60分的(85岁及以上的小于或等于65分的),失智人员《MMSE量表》评分小于或等于9分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评分情况和申请信息上传信息系统;参保人或家属对定点护理机构筛查结果有异议的,可直接向评估机构提出评估申请。

(三)照护需求等级评估

评估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完成评估,做出评估结论,出具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应明确评估等级和有效期。

九、办理渠道: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评估机构、经办服务窗口

十、其他说明:

参保人参保类别发生变化且需变更护理服务形式的,应按规定重新核定。

关于做好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医保规〔2020〕3号).doc

《关于做好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问答.doc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通知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