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为保持收费政策的连续性,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青岛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关于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青医保字〔2020〕4号)。
二、政策名称:
《关于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青医保字〔2020〕4号)
三、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
2.省卫生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村卫生有关政策优化乡村医生队伍的通知》(鲁卫农卫发〔2013〕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等相关文件。
四、主要内容:
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次10元。纳入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医疗费年度限额管理。参保人员在村卫生室发生的一般诊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90%的比例给予支付,个人自付10%。
五、负责部门: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采购处,电话:0532-85770301。
六、实施期限:
本通知自2020年4月10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