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名称:关于印发《青岛市失能失智人员照护需求等级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青医保规〔2020〕1号)
二、政策依据:
1.《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青政发〔2018〕12号)
2. 关于做好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医保规〔2020〕3号)
三、享受主体:
青岛市需要长期照护的失能失智人员
四、享受条件:
申请护理保险待遇的,应是护理保险参保人,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生活不能自理已达或预期达六个月以上;申请养老服务待遇及其他入住医疗护理机构人员应是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五、主要内容:规定了评估对象、评估机构的条件、评估程序及评估工具,评估结果使用及监管等内容。
六、负责部门:
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评估(市内六区):85712578
市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评估(市内六区):85763090
即墨区医保局:88529058
胶州市医保局:82205933
平度市医保中心:88366716(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评估)
87360760(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评估)
莱西市医保局:66030510
七、实施期限: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31日
八、办理流程:申请人需填写《青岛市失能失智人员照护需求等级评估申请表》,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对申请护理保险待遇的人员按规定进行初步筛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向医疗保障部门确定的评估机构提交评估申请,评估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估、综合评估,并出具评估结论。
九、办理渠道: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评估机构、经办服务窗口
十、其他说明:申请人或家属关注“青岛医保”微信公众号,接收微信公众号推送的评估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