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印发了《关于颁布实施<长期护理保险管理与服务总则>的通知》(青医保字〔2019〕15号),现对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落实我市“标准化+”战略,规范我市长期护理保险管理与服务,市医疗保障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有关单位在现状调查、政策学习和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通知》。
二、决策依据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18〕12号)。
三、出台目的
秉承“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以解决失能失智人员医疗护理和基本照护服务需求为宗旨,推进长期护理保险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管理,提高长期护理保险管理服务质量和效能,不断提升失能失智人员获得感和幸福感。
四、重要举措
一是明确长期护理保险标准体系系列内容。本系列标准含《长期护理保险管理与服务 总则》《长期护理保险照护需求等级评估操作规范》《长期护理保险机构照护服务规范》《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管理规范》《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系统管理运行规范》《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考核规范》《长期护理保险居家照护服务规范》《长期护理保险照护员执业技能规范》《长期护理保险照护服务机构评鉴规范》等标准。
二是明确照护服务的内容。照护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急性期后的健康管理和维持性治疗、长期护理、生活照料、功能维护(康复训练)、安宁疗护、临终关怀、精神慰藉等。
三是规范机构管理。对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服务协议等对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进行管理、指导,提高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服务水平。护理保险照护需求评估机构管理,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合作协议等对护理保险照护需求评估机构进行管理、指导。
四是明确监督考核机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加强对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护理保险照护需求评估机构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服务协议、合作协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建立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护理保险照护需求评估机构考核保证金,通过采取普遍检查、重点检查、随机抽查、网络监控等方式,在规定时间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按规定扣除考核保证金。
联系处室:青岛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生育和护理保险处
联系电话:0532-85706325
关于颁布实施《长期护理保险管理与服务总则》的通知(青医保字〔2019〕15号).doc
附件:青岛市服务业标准规范~长期护理保险管理与服务 总则.doc
关于颁布实施《长期护理保险管理与服务总则》的通知(青医保字〔2019〕15号)政策问答.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