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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服务医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医保规〔2019〕12号)政策解读

2019/12/30 4.2k 阅读 525 点赞

       一、政策名称《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服务医师管理办法》

       二、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

       三、享受主体:定点医疗机构

       四、享受条件: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医保服务协议且协议有效

       五、主要内容: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本单位医保医师的内部管理工作,承担对医保医师的医疗保险政策业务培训和内部考核等职责。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信息上传情况和管理情况的监督,将其纳入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年度考核。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建立医保医师考核制度,通过日常管理、网络监控、专项检查、费用审核、受理投诉举报等途径,按照《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医保医师考核标准》,对医保医师执行医保政策、履行医保服务协议以及医保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六、负责部门: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其中, 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指导全市医保医师具体管理工作,并具体承办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医保医师管理工作。其他区(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本辖区内医保医师管理工作。各区、市业务咨询电话如下:

       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0532-85760117

       崂山区:0532-88897855

       西海岸新区:0532-86162560

       城阳区:0532-58659922

       即墨区:0532-88512635   0532-88539902

       胶州市:0532-82289036

       平度市:0532-88360807

       莱西市:0532-66031106       

       七、实施期限: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八、办理流程: 定点医疗机构按要求将在本机构执业且执业资格证在有效期内的医师基本信息,上传至市医保医师管理系统和国家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数据库,纳入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医保医师信息动态管理,医保医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自确定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传。

       九、办理渠道:定点医疗机构将本机构执业且执业资格证在有效期内的医师基本信息上传至医保专网。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通知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