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名称《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服务医师管理办法》
二、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
三、享受主体:定点医疗机构
四、享受条件: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医保服务协议且协议有效
五、主要内容: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本单位医保医师的内部管理工作,承担对医保医师的医疗保险政策业务培训和内部考核等职责。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信息上传情况和管理情况的监督,将其纳入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年度考核。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建立医保医师考核制度,通过日常管理、网络监控、专项检查、费用审核、受理投诉举报等途径,按照《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医保医师考核标准》,对医保医师执行医保政策、履行医保服务协议以及医保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六、负责部门: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其中, 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指导全市医保医师具体管理工作,并具体承办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医保医师管理工作。其他区(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本辖区内医保医师管理工作。各区、市业务咨询电话如下:
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0532-85760117
崂山区:0532-88897855
西海岸新区:0532-86162560
城阳区:0532-58659922
即墨区:0532-88512635 0532-88539902
胶州市:0532-82289036
平度市:0532-88360807
莱西市:0532-66031106
七、实施期限: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八、办理流程: 定点医疗机构按要求将在本机构执业且执业资格证在有效期内的医师基本信息,上传至市医保医师管理系统和国家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数据库,纳入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医保医师信息动态管理,医保医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自确定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传。
九、办理渠道:定点医疗机构将本机构执业且执业资格证在有效期内的医师基本信息上传至医保专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