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贯彻落实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实施意见》,通过科学合理确定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医保支付政策,支持“互联网+”在实现优质医疗资源跨区域流动、促进医疗服务降本增效和公平可及、改善患者就医体验、重构医疗市场竞争关系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政策名称: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转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医保发〔2019〕27号)
三、政策依据:
《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实施意见》(鲁医保发〔2019〕88号)
四、主要内容:
转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实施意见》,并结合我市实际,确定我市三级公立医疗机构第一批“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及纳入统筹前自负比例为30%。
五、负责部门: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采购处,电话:0532-85770301。
六、实施期限:自2019年12月19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