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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0151号提案的答复函

2019/07/24 1.6w 阅读 330 点赞

  

对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0151号提案的答复函

张琦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事业政策扶持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的建议很好,对我们在新时期科学规划和完善养老服务体系,推进养老服务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近年来,为应对日益严峻的人口老龄化形势,我市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加快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一是制定出台养老服务布局规划。2009年,我市在全省率先出台了《无锡市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2009—2020年)》,并将该规划纳入全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明确了各阶段我市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布局,以及养老服务建设土地需求。在此基础上,积极落实具体的养老设施项目,通过采取划拨、优惠转让、BOT等方式提供土地,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二是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保障。2018年5月,我市出台《市政府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18〕22号),进一步明确加强规划引领,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其中“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统筹利用闲置资源,依据规划按程序调整土地使用性质。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企事业单位、个人利用闲置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规划部门须出具相关意见,如同意用途调整,项目主体须按规定办理环评、消防、用地等手续,5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

  虽然我市出台的《无锡市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2009—2020年)》、《无锡市养老机构条例》、《市政府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等系列政策法规对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作了政策规定,但针对目前利用存量资源举办养老机构涉及工业用地转为养老建设用地的项目,由于在部、省级规划、建设等方面缺乏具有一定操作性的政策文件,导致养老设施落地难。为此,我们将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针对您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从以下几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一是与省级相关部门做好沟通,积极向上反映基层在用地、消防审验方面遇到的实际问题,借助省级层面正在制定落实《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相关文件有利时机,积极建议省级针对养老土地转让或划拨、土地性质变更、房产性质变更等研究制定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政策,为市级相应部门制定有关政策提供更充足的依据。

  二是加强协调,推动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明确“农村敬老院及利用学校、厂房、商业场所等举办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养老机构,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问题未能通过消防审验的,2019年12月底前,由省级民政部门提请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集中研究处置。”待省级层面出台相关意见后,我们将加强与各市(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尽快解决历史遗留的养老机构消防审验问题。

  三是推进养老设施建设。按照“盘活存量、控制增量、优化结构、区别对待、有保有压”总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年度用地计划,做到应保尽保。按照《无锡市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2009—2020年)》,推动落实好规划未建项目的落地实施。

  关于您建议中反映的“整合改造闲置大楼开办养护机构因限高问题而搁置”,由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3.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以上办理情况如还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与我们联系。

  衷心感谢您对我市养老服务事业的关心支持。

无锡市民政局

2019年7月25日

  (联系人:是炜云;联系电话:81821976 )

  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3份)、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住建局

  无锡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9年7月25日印发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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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